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时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