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跨区域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跨区域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