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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