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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