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告,由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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