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划许可、建设条件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