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