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