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