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的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督促、引导居民和村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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