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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