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道路、广场、绿地、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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