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标明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方便群众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