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标明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方便群众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