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