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