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一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一条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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