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二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二条 餐饮、娱乐、旅游、住宿等行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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