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