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部办公场所应当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