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规范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从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从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