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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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
第二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
第五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财政、...
第六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
第七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提高守法履约意识,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提升全社会信...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八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八条 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
第九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公共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跨部门...
第十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数据清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包括:信息事项、信息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
第十一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的要求,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或者注册事项、行政许可等信息,应当作为基础信息纳入信用...
第十三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一)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其他信息纳入信用主...
第十五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及时、客观、完整地采集本行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在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前按照有关规定核实...
第十七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七条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可以按照与会员、服务对象或者经营者等信用主体的约定,依法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
第十八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八条 支持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共享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管理,促进社...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制定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下列工作中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鼓励信用主体在市场交易、企业经营、行业管理、人才聘用、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加强对守信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 设定和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对有失信记录的...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失信主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
第三十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 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一条 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记录其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该失信主体法...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
市场主体在办理适用信...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诚信倡议、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分类等工作,依据章程...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四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省和设区...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权...
第四十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四十条 据以认定信用主体失信状态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决定等法律文书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四十一条 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提示约谈或者警示约谈程序,督促信用...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四十二条 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约定进行,并确保信息安...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信...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十五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开拓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和信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十七条 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宣传培训和行业信息发布等活...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导向和示...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
第五十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五十条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制约机制,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信用示范城市、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居(社区)、信用家庭等创建标准,组织开展示范创...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类学校结合思想教育课程,开展诚信教育,提高青少年的诚信意识。
支持...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结合精神文明建设、道德模范评选等活动,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的,由县...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或者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的,由县...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社会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