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征信业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