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诚信倡议、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分类等工作,依据章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禁止利用会员信用记录违法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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