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
市场主体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作出的公开承诺,其履行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主体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作出的公开承诺,其履行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