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一条 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记录其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该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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