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四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减少赊销额度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