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全过程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