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省和设区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应当向信用主体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免费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