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