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