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