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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