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
第三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财政、...
← 查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