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一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的要求,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