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二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或者注册事项、行政许可等信息,应当作为基础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