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数据清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包括:信息事项、信息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标准、披露方式、有效期限和提供单位等要素。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编制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纳入清单的项目可能减损信用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社会影响较大的,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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