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九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公共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由发展改革部门所属的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具体负责。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由发展改革部门所属的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