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八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八条 支持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共享社会信用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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