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八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八条 支持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共享社会信用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