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九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