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开公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持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约定公开其所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开公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持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约定公开其所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