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鼓励信用主体在市场交易、企业经营、行业管理、人才聘用、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