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