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 设定和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对有失信记录的信用主体(以下统称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遵循合理、关联原则,与信用主体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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