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承诺制度,加大政务、财务等事项公开力度,优化公共服务职能,确保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守信践诺情况应当纳入政务信用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承诺制度,加大政务、财务等事项公开力度,优化公共服务职能,确保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守信践诺情况应当纳入政务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