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信用示范城市、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居(社区)、信用家庭等创建标准,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环境。
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设立诚信基金,褒扬激励诚信典型,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