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类学校结合思想教育课程,开展诚信教育,提高青少年的诚信意识。支持高等学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提高信用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