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四十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四十条 据以认定信用主体失信状态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决定等法律文书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其相关失信信息,并自撤销或者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该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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