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信用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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