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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