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时,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审定主要林木品种时,应当进行区域试验。
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省级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者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品种试验联合体和特殊类型品种选育者,可以开展自有品种自主试验,对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品种的安全性与适应性负责,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主要林木品种区域试验由申请者自主开展,并对品种以及无性系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试验结果进行详细描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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