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九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审定档案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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