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九条
山东省种子条例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审定档案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
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审定档案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